【已刪除】41 下列何種情形檢察官即使情況急迫,仍不得逕行拘提?
(A)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逸
(B)犯通姦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逸
(C)犯放火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逸
(D)犯傷害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9), B(6231), C(98), D(1053), E(0) #923759

詳解 (共 10 筆)

#1137466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185
1
#1561948

第88條之1第1項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第76條第1項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上面兩條都考過,故列出比較

76
0
#1211637
刑法第245條 姦罪及相姦罪,須告訴乃論,且非配偶不得告訴...
52
0
#1213501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42
0
#1188071
檢司警偵查犯罪,情急逕拘:
 
執逃押逃
 
(重嫌)
超一盤逃
現供足共
五上足逃

36
2
#1185336
277傷害罪  3年以下
20
1
#4031342
通姦罪也已經廢止了...這題答案該變成送...
(共 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2957855
法不入家門
9
2
#3643882

(A)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逸(X;得逕行拘提)
(B)犯通姦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逸(O;不得逕行拘提)
(C)犯放火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逸(X;得逕行拘提)
(D)犯傷害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逸(X;得逕行拘提)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逕行拘提)[五盤共逃]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刑法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 第 173 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
0
#3832100

因為罪最輕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