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1 甲遭乙打傷後,忿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證據不足,對乙為不起訴處分,甲大感不服, 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又被認無理由而遭駁回。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甲可如何請求救濟?
(A)向所屬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原不起訴處分
(B)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撤銷該駁回再議處分
(C)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D)向第一審法院提起自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93), B(960), C(3915), D(844), E(0) #934789

詳解 (共 10 筆)

#1162337
整理:
告訴人不服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駁回再議的處分,於受處分書十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 第一審法院 聲請交付審判
250
2
#1232808
所謂「交付審判」,其實就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管道。
所謂交付審判,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此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的規定,委請律師具狀,向案件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120
3
#1155686
第 258 條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
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第 258-1 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40
0
#1516264
所以是 不服被告緩起訴、不起訴 提起再議—》再議駁回—》交付一審法院審判
23
0
#2370235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提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
(共 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341210

自訴與告訴的差別在於,在正式上法院進入訴訟之前,是否有一個由檢察官主導的「偵查階段」。

  • 自訴:就是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直接委任律師自行向法院提告。
  • 告訴:檢察官則會開啟偵查,調查案情後,檢察官依據事實認定犯罪嫌疑程度,也就是被告成立犯罪的可能性高低,並決定對被告做出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的處分


◆ 在檢察官「偵查」後的結果,既然是開啟訴訟與否的關鍵,自然也應該慎重對待,避免因檢察官的疏漏而做出錯誤的處分,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因此針對此階段,法律制定了「再議」與「交付審判」制度,以為救濟

 

https://www.howlawyer.com.tw/criminal-litigation/reconsideration/ 

11
0
#2492279

刑事訴訟法258-1

8
1
#3168419
41.41 甲遭乙打傷後,忿而向檢察官提...
(共 5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5894880

第 258-1 條(已修法)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8
0
#1516267
所以被撤銷緩起訴也有適用嗎 因為也是同屬再議事項
6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068457
未解鎖
私人筆記,無意義答案,勿開啟 ...
(共 2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