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1 行政主管長官對幾職等以下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行為,掌有記過與申誡之權?
(A)六職等
(B)七職等
(C)八職等
(D)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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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9), C(5), D(457), E(0) #168720

詳解 (共 1 筆)

#509182
第 19 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審議。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 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 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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