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下列何種機關之行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相關人員所提起之復審,應不予受理?
(A)警察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定超時服勤加班費,遭服務機關拒絕
(B)國中校長涉營養午餐弊案,因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市政府停職
(C)公務員在辦公室對長官咆哮,嚴重影響辦公秩序,核予記申誡 2 次
(D)公務員涉嫌圖利罪經偵查起訴,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而遭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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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1), B(1899), C(3023), D(1213), E(109) #1719031
統計: A(1341), B(1899), C(3023), D(1213), E(109) #1719031
詳解 (共 10 筆)
#2647017
第一個解析:當公務人員遭長官依法記申誡時,試問該被申誡者如何救濟自己權益呢?
答:依「不服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之救濟流程,當事人得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之救濟手段──原本申誡被認定為「內部措施」,但經修法後已視其為「行政處分」。
第二個解析:公立學校之校長或教師到底是「公務員」還是「公務人員」?
答:
〈1〉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公立學校校長或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人員皆適用。
〈2〉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立學校之校長和教師皆不適用。
〈3〉理由:兩者屬不同法律,立法過程中牽涉不同的參與者、時空以及資訊;故在
認定資格的定義上有不同步情況,實屬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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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577
(B)國中校長涉營養午餐弊案,因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市政府停職
公立學校校長非保障法適用(第3條)或準用(第102條)之對象,當事人不適格。
如果今天題目選項改成,兼行政職的老師涉弊案,被市政府停職=>就可以依照保障法提起復審
補充:
懲戒法第5條第1項(公懲會發動,認為情節重大有先停止職務之必要,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先行停職)=>不得救濟
同條第2項(主管機關發動,可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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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170
(A)警察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定超時服勤加班費,遭服務機關拒絕→復審
(B)國中校長涉營養午餐弊案,因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市政府停職→國中校長非公保法對象,當事人不適格,故不受理
(C)公務員在辦公室對長官咆哮,嚴重影響辦公秩序,核予記申誡 2 次→標的非行政處分,應申訴、再申訴,故不受理
(D)公務員涉嫌圖利罪經偵查起訴,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而遭否准.→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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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2155
問題:那些事件不受理呢?
第61條(復審事件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一、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復審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四十六條但書所定期間,補送復審書者。
三、復審人無復審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四、復審人不適格者。
五、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復審事件重行提起復審者。
七、對不屬復審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復審者。
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復審人因該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如屬應提起申訴、再申訴事項,公務人員誤提復審者,保訓會應移轉申訴受理機關依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不得逕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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