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0 A 律師在其名片上印有學經歷,其中有二個經歷是現兼任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以及財政部訴願
委員會委員。A 律師在名片上印有這樣的經歷有無違反現行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A)只要 A 律師確實現在有兼任該些委員就不會違反,否則就有違反
(B)只要 A 律師注意,兼任該些委員所處理的案件都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程序,就不會違反
(C)有違反,律師現在兼任公務機關之職務,不得在名片上顯示
(D)有違反,依照現行規範,律師只能在名片上列出學歷,不能夠列出任何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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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75), C(544), D(36), E(0) #2429732
統計: A(72), B(275), C(544), D(36), E(0) #2429732
詳解 (共 5 筆)
#5886290
現行法已修正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5條之規定,兼任公務人員可在推展業務過程中表示,故本題現在應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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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1352
第五條
律師推展業務,不得表示下列事項:
一、訴訟之勝訴率。
二、顧問對象或委任人。
三、受任中的事件。
四、過去處理或參與之事件。
前項第二至四款,於事件廣為一般人所知悉、或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委任人利益之虞、或得顧問對象或委任人事前書面同意者,不適用之。
律師得到前項顧問對象或委任人之同意,不得支付任何報酬或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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