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審查之對象?
(A)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憲法權限爭議
(B)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C)財政部函釋
(D)憲法第81條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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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1), B(2314), C(1549), D(181), E(0) #2436462

詳解 (共 10 筆)

#4228733

這類型題目幾乎每年都考...

根據現行法規~

中央或地方機關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D),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A),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

人民、法人、政黨
一、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三)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重要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行政機關下達的函釋(C),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等。至於聲請人聲請解釋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可以作為解釋對象,大法官會分別針對個案,加以認定。》

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法官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確信法律違憲之論證,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二、聲請書參照103年6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30017680號函意旨:
(一)除由承審原因案件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具名外,宜載明獨任法官之股別或合議庭之庭別。
(二)應記載事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毋庸檢附原因案件卷證。
(三)聲請釋憲應屬審判事務,由具備審判機關地位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逕向本院提出,無由法院備文提出或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函轉之必要。  

222
5
#4860399

記住此原則:

大法官不對個案作審查

127
5
#4418132

回樓上~憲法訴訟法108.01.04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也就是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開始施行,寫相關題目的時候宜注意此點。


39
0
#4368215

二、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行政機關下達的函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等。至於聲請人聲請解釋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可以作為解釋對象,大法官會分別針對個案,加以認定。

33
1
#5065468

依107年修法,108年7月4日生效之新法,判例、決議同大陸法系,已非法源,不具法令效力,亦不再得為違憲審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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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907101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於108年由「憲法訴訟法」取代,而憲法訴訟法已於111年實施。
現今已無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大法官可以作個案審查!

關於個案審查,可參見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59條第一項

節錄自司法院網站:

三、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大法官憲法審查客體從抽象法律、命令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之憲法審查。人民對於其已經窮盡審級救濟而仍受不利益之裁判,如果認為法院在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有違憲疑慮的情形,可以請求大法官檢驗個案裁判的合憲性,以提供人民完整無缺漏的基本權保障。必須強調的是,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用來救濟冤案,也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


補充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一項: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網站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557673-64ed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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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0434
大法官不對個案作解釋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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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869

請問b會錯是因為

是因為上面還有一個最高法院嗎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確信法律違憲之論證,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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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549
司法院大法官只審查 抽象規範 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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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096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55067 

所以修法後,現在可以做"個案"審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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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68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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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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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4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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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0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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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或地方機關:一、中央或地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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