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腦性麻痺伴隨中度智能障礙的國小學生,教適當的安置方式是下列哪一種?
(A)在家教育方案
(B)特殊教育方案
(C)分散式資源班
(D)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統計: A(26), B(424), C(755), D(5117), E(0) #127425
詳解 (共 10 筆)
大多安置中、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學生,學生大部分課程是集中在同一班級上課,特殊教育教師負責主要教學工作。(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敝人是覺得因為腦性麻痺又加上中度智能障礙的學生障礙情形已經算頗嚴重的了,所以必須在集中式的特教班會得到比較合適的學習。
題幹所述,個案為腦麻+智障→多重障礙。下列為多重障礙安置原則
1.多重障礙學生之安置方式,乃以其主要障礙類別為安置考量之主要因素。
2.以智障為主的多重障礙:輕度安置於資源班,中度安置於特殊班,重度安置於特殊學,極重度安置於教養機構。
3.以聽障為主的多重障礙:輕度安置於普通班或資源班,中度安置於特殊班,重度安置於特殊班或特殊學校。
4.以語障為主的多重障礙:安置於普通班或資源班。
5.兼有嚴重情緒障礙及學習障礙:安置於普通班或資源班。極重度安置於教養機構。
6.以肢障為主的多重障礙:輕度安置於普通班,中度安置於特殊班,重度安置於特殊學校,極重度安置於教養機構。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差異甚鉅,每位身心障礙學生之最適當教育安置方式更是不一而足,實非數則要領原則所能劃一規範者,端視個別學生之所最需要以為之。
資料來源:http://163.17.109.129/areac4/%E8%BC%94%E5%B0%8E%E5%AE%A4%E7%B6%B2%E9%A0%81/webdata/specialway.htm
個人參考網路資料給予的解釋是:
國小以集中式特教班與分散式資源班為多,因為孩子是腦性麻痺跟中度智能障礙,如果進到資源班所得到的照顧會比較不全面。集中式特教班是大多安置中、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學生,學生大部分課程是集中在同一班級上課,特殊教育教師負責主要教學工作,學習內容按啟智班課程標準規定之領域設計;並視學生學習能力,安排部分課程在分散式資源班或普通班上課。→所以學生可以受到完善的教學與照顧並可進行部分融合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101.06.29
第2條
|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
| 一、國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
|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
| 三、國立大學附設(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
第3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未安置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特殊教育班,且就讀於普通班仍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學生。 |
第4條
| 本辦法所定特殊教育方案,包括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學生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
特殊教育方案有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喔!!
【公布日期】101.06.29
【公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15961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法規內容】
第1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
| 一、國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
|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
| 三、國立大學附設(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未安置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特殊教育班,且就讀於普通班仍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學生。 |
| 本辦法所定特殊教育方案,包括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學生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
| 學校應調查校內有特殊教育及專業服務需求之學生,依據學生之能力及需求,結合校內人力、學術機構、社區、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及志工等資源,擬具特殊教育方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校長核定。 |
| 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依據。 |
| 二、目的。 |
|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需求評估說明。 |
| 四、前款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之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及服務內容。 |
|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
|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
| 七、辦理期程。 |
|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
| 九、預期效益。 |
| 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部申請。 |
| 本部受理前項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部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 |
| 學校於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期間,應規劃專屬之服務空間,並指派教師專責辦理及聯繫校內、外與特殊教育方案有關之各項事務。 |
| 學校應就執行特殊教育方案教師之需要,提供行政、教學、輔導及評量之支援服務。 |
| 本部就依第七條規定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視年度經費編列情形,補助授課人員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教材費、辦公(事務)用品費、雜支。 |
| 學校應於特殊教育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檢討其成效,並完成執行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 |
| 本部就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之行政效能、經費運用、課程教學等,得視需要派員訪視。有缺失者,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學校對未能改善事項應提出說明,改善結果納為下次訪視項目。 |
| 本部依前項規定訪視結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應給予獎金及獎狀之獎勵。 |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