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法官於該管案件,無庸自行迴避?
(A)法官曾為被害人之配偶
(B)法官曾為告發人
(C)法官曾為告訴人之代理人
(D)法官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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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84), C(1468), D(514), E(0) #186961
統計: A(97), B(184), C(1468), D(514), E(0) #186961
詳解 (共 5 筆)
#172447
| 第 17 條 |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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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984
六的口訣:
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 = 速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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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43
C.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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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4018
(A)法官曾為被害人之配偶(X;須自行迴避)
(B)法官曾為告發人(X;須自行迴避)
(C)法官曾為告訴人之代理人(O;「告訴代理人」不須自行迴避。「告訴人」則須迴避)
(D)法官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X;須自行迴避)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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