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教師法》明訂教師所應遵守的義務?
(A)擔任導師
(B)維護校譽
(C)對學校發展提供興革意見
(D)參加學校學術,行政工作與社會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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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90), C(471), D(172), E(0) #36905
統計: A(111), B(90), C(471), D(172), E(0) #36905
詳解 (共 6 筆)
#91238
| 第 十七 條 |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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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39
| 第 十六 條 |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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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72
提供興革意見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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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20
法條也太瑣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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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06
行政工作應該也不是義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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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5
C是權力(教師法第16條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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