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與教師法的立法意旨和規定無關?
(A)確立公教分途
(B)成立教師會
(C)小學教師由派任改聘任
(D)教師按學歷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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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265), C(129), D(262), E(0) #188613

詳解 (共 10 筆)

#633048

為什麼D是錯的?

答案應為A吧!

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
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 19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 、加給及獎金三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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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69

教師不屬於公務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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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81
公務人員和教師 兩個區分公教分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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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39

公教分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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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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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72

是公務人員和教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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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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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19

答案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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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24
答案有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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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25

教師的敘薪好像有另外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公教分途是在探討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

目前公立學校之教師有關法令分析,其法律地位究屬公務人員或非公務人員須視法律而定。根據我國現行的法令規定,教師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懲弁法及公務人員服務法上所規定之公務員,因為教師本身擁有自己的一套任用、俸給及福利制度。但教師卻是公務員保險法、及國家賠償法、貪污治罪條例上所稱的公務員。所以說師是否為公務員,要看是以何種角度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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