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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之裁判
(B)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物上保證人
(C)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舅媽
(D)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辯護人或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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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SunnyLO 研一下 (2013/06/17)
第三十二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看完整詳解
6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0/12/21)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B)。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C)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A)

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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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1/09)

指法官具有法定事由,毋庸經聲請或裁判即應自行迴避,當然不得進行程序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32 條即為相關規定。
釋字第256 號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

8F
金宏(y幣不夠解題,請大家 高二下 (2022/08/07)

這題答案就是陷阱題

辯護人是刑訴才會出現的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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