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之裁判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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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0/12/21)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B)。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C)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A) 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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