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行政程序法對送達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規另有規定,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B)送達方式原則上採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選擇何種方式送達為行政機關裁量權限
(C)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採電子交換方式者,如傳真、電子郵件等,視為由郵政機關送達
(D)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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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583), C(6094), D(406), E(0) #310253

詳解 (共 5 筆)

#268420
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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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795
(A)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B)(C)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B)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C)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D)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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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22
第 67 條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第 68 條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 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 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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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89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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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88
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 79 條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 之。
第 80 條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 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
第 81 條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 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 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 效力。
第 82 條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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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4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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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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