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時,產生何種法律效果?
(A)應作成免議之議決
(B)應作成不受理之議決
(C)應移請再審議
(D)不停止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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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6), B(4059), C(82), D(323), E(0) #310258

詳解 (共 10 筆)

#346183
第 25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十年者。
第 26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192
8
#477595
不受理之議決: 程序死亡
92
0
#810654
口訣:不     誠(程)     實(死)
79
5
#1385431
不受理:違背程序、死亡/免議:已受、已無、已逾
66
0
#1091454

公務員懲戒法 104.5.20 修正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48
0
#851923
人死了  程序上有瑕疵  程序上不受理
18
0
#4082202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
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
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
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
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
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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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129
感謝樓上各位大大,  自己法條都熟悉, 但是一做題目就混淆, 就像 武俠小說. 招式都會, 但是遇到
敵人動手, 我便手忙腳亂, 因此多多練習, 才能將法條心領神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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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022
感謝你!!! 整個豁然開朗阿!! 我一直把他想成拘束公務員救濟就跟訴願搞混xD 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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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450
請問一下免議跟不受理有什麼差別嗎??  免議的理由聽起來也很像程序錯誤阿 好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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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68873
未解鎖
懲戒法 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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