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機關擬定法規命令應遵守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規命令草案應事先公告周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不在此限
(B)行政機關擬定法規命令,得事先舉行聽證
(C)任何人均得於公告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有關法規命令之意見
(D)行政機關擬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者,應專依聽證紀錄擬定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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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 B(428), C(770), D(5260), E(0) #310254

詳解 (共 4 筆)

#399890
聽證,是人民參與行政程序的權利,但不代表機關應受聽證拘束(法無此明文拘束機關) 。
行政機關本於法律授權而訂定 法規命令是,在此授權範圍內有訂定的裁量權限(是否及如何),
應不受人民/聽證內容結果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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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261
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A),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C)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第 155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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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400

第 155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第 156 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法條每寫 所以是不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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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837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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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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