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關於行政處分之轉換,何者錯誤?
(A)轉換必須符合原行政處分之目的
(B)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則不得轉換
(C)裁量處分及羈束處分得互相轉換
(D)轉換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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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21), C(9253), D(94), E(0) #150455
統計: A(41), B(321), C(9253), D(94), E(0) #150455
詳解 (共 8 筆)
#266738
羈束處分:
係指法規規定之特定構成要件事實存在,行政機關及應為特定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而言。如國籍認定、稅率核定與徵兵決定等。行政機關在作成此類處分時,須嚴格遵守法規規定,否則即屬違法。
係指法規規定之特定構成要件事實存在,行政機關及應為特定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而言。如國籍認定、稅率核定與徵兵決定等。行政機關在作成此類處分時,須嚴格遵守法規規定,否則即屬違法。
裁量處分:
係指法規規定之特定構成要件事實雖然存在,但行政機關有權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或選擇作成不同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而言。如警察機關對於違法集會遊行者,集遊法第25條櫃定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三種法律效果中選擇警告執行之。
係指法規規定之特定構成要件事實雖然存在,但行政機關有權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或選擇作成不同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而言。如警察機關對於違法集會遊行者,集遊法第25條櫃定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三種法律效果中選擇警告執行之。
兩者區別:
能否附款:羈束處分不容妄加附款;裁量處分自得另加附款。
能否自由撤銷:羈束處分不得自由撤銷;裁量處分得自由撤銷。
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兩者均可。
能否附款:羈束處分不容妄加附款;裁量處分自得另加附款。
能否自由撤銷:羈束處分不得自由撤銷;裁量處分得自由撤銷。
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兩者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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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46
| 第 116 條 |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 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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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2662
行政程序法 第116條 第2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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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56
羈束處分不能轉為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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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0633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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