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學法」之規定,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直轄市立大學須經那個單位或程序同意之後,方能報請教 育部核定後執行之?
(A)該校董事會議
(B)該校校務會議
(C)該校師生公投
(D)所屬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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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1052), C(54), D(1542), E(0) #59250

詳解 (共 2 筆)

#344867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 ----  須經""所屬地方政府"" 同意之後,方能報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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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第7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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