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學校視需要得將專任教師員額改聘兼任、代課教師等人員,但不得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多少百分比?
(A) 百分之五
(B) 百分之八
(C) 百分之十
(D) 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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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2), B(1012), C(517), D(513), E(0) #364138
統計: A(2982), B(1012), C(517), D(513), E(0) #364138
詳解 (共 10 筆)
#430682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及人力精實政策,在員額零成長管制下,學校教師員額數總量不變及增加教師備課時間、調降授課節數等情形下,得視學校規模大小,以不超過學校核定教師員額總數之百分之五原則下,改聘兼任教師。(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四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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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995
代理 百分之五 身障職員 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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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069
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其控留員額為二人以上者,至少半數員額應改聘代理教師。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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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80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教師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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