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者,其錄取人數以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為何?
(A)分別內含百分之二
(B)分別外加百分之二
(C)分別內含百分之三
(D)分別外加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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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726), C(30), D(226), E(0) #434609

詳解 (共 2 筆)

#807093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3條   (102.08.22)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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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民100.02.11修正)
第3條第3項:

達前二項標準者於學校核定之各招生方是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二。但或成績總分相同者,增額錄取。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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