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現行特教法規的規定,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班級人數達到幾人以上,可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
(A)8人
(B)10人
(C)12人
(D)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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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51), C(131), D(1109), E(0) #202086
統計: A(97), B(151), C(131), D(1109), E(0) #202086
詳解 (共 7 筆)
#17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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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363
更改法條: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第 十 條 七、教師助理員:每班置一人。但每班人數未達第六條所定最高人數二分之一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學生障礙程度及服務需求,核准以部分工時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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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28
此項是是包含國中跟國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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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24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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