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第24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之支援服務。下列哪一項正確涵蓋法規中「支援服務」的內容?
(A)評量、教學、行政
(B)鑑定、安置、輔導
(C)教材、教法、輔具
(D)教學、輔導、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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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1), B(169), C(44), D(29), E(0) #202084

詳解 (共 1 筆)

#173141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

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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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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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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