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之鑑定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是不正確的?
(A)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六年
(B)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應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C)新規定從民國101年7月11日開始實施
(D)身心障礙狀況改變時,主管機關得以書面通知重新辦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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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3), B(55), C(46), D(70), E(0) #524112
統計: A(1043), B(55), C(46), D(70), E(0) #524112
詳解 (共 4 筆)
#88458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03.6.4)
第 14 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但其障礙類別屬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 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 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 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第 14 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但其障礙類別屬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 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 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 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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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533
5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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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598
(B)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應申請辦理「童」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童」應更改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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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15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10.01.20)
第 14 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並每五年就該個案進行第七條之需求評估。
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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