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0年新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B)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C)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D)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完成評議後,應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各級學校並應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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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463), C(477), D(166), E(0) #208293

詳解 (共 7 筆)

#180448
B) 20日內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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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165
第二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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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881
名  稱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B)第 2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
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A)第 3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
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C)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
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D)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完成評議後,應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各級
學校並應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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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838
補充樓上摩友淯茵的回答
教師應在收受或知悉措施的次日起30天內提起申訴
來源: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四章 申訴之提起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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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57
學生申訴20 天  老師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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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5549
第  五  條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
(共 1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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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691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 5 條...
(共 1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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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176492
未解鎖
第五條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共 2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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