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對家長權益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應有2人為家長會委員
(B)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C)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得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D)若家長不同意,主管機關不得要求家長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教相關服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37), C(449), D(93), E(0) #280515

詳解 (共 4 筆)

#385181
題目說「特殊教育法」
所以裡面第四十五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跟特推會設置辦法似乎有點出入
感覺是個bug XD
6
0
#374599

(B)選項錯在哪呢??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3
0
#649861
B     資優家長非"應有"之代表      可列席特推會 不爽去也可以~
3
0
#336481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
(共 4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