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對家長權益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應有2人為家長會委員
(B)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C)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得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D)若家長不同意,主管機關不得要求家長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教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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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95), C(1479), D(345), E(0) #216917

詳解 (共 5 筆)

#191494

特殊教育法第17條  ......(前面省略)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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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969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所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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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58
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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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810
應以四樓為主,現在是103年,而且法案也是於102年12/4修正,題目是100年出的,所以應該以現行法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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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45
選項(D)哪裡有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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