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對家長權益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應有 2 人為家長會委員
(B)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應有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C)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得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D)若家長不同意,主管機關不得要求家長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教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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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15), C(769), D(499), E(0) #1351782

詳解 (共 8 筆)

#1604210

特殊教育法第17  ......(前面省略)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權益,"必要時"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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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746
 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明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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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754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C),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 17 條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D)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B)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A)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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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26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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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645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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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815
A.應該要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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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1027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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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331
(B)選項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
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
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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