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基本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下列何者為教育審議委員會所負責主管之教育事務?
(A) 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B) 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C) 審議、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D) 審議、諮詢及協調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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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9), B(49), C(250), D(648), E(0) #359526

詳解 (共 5 筆)

#832332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議、詢、調及等事宜。
評審寫字(之前看到的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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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7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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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326
教育審議委員會的工作:評審協諮 (評審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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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215

教育基本法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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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808
評審協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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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04340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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