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的內容或行為的結果合乎法、理或正義。此係屬下列何者?
(A) 社會正義
(B) 程序正義
(C) 實質正義
(D) 決定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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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1104), C(2609), D(138), E(0) #359531
統計: A(296), B(1104), C(2609), D(138), E(0) #359531
詳解 (共 3 筆)
#419836
所謂實質正義指決定的內容或行為的結果合乎法.理或正義.
所謂行政程序指所有行政作用之遂行所應遵守之一定程序,包括單方面的立法.決定.措施及雙方面締結契約等行為之程序.
所謂程序正義指行政程序合乎正義的精神,亦即行政的決定過程合理,以確保做出來的決定合理且經得起考驗,達到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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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23
(A)社會正義:
(一)平等自由權,保障每一個人都有相同的權利追求自己的生命解答
(二)照顧社會和經濟上最差階級的利益,因為每一個人的幸福都依賴一個社會合作的體系,只有使最差階級都能因合作而獲利的制度,才能期待所有的人都能誠心的合作,而不以違法的手段破壞社會秩序和安寧。
(B)程序正義:
1.行政的決定過程合理,以確保做出來的決定合理且經得起考驗,達到實質正義。合乎與否主要以法為主要判斷依據。
2.程序有法令明定者即從其規定,如教師法規定解聘教師要經教評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等程序。解聘教師如經過這樣的程序,就具程序正義。
(C)實質正義:
1.內容或行為的結果合乎法、理或正義。合乎與否主要以法、理為主要判斷依據
2.法令有明定者從其規定。如解聘教師的理由符合教師法所規定的解聘條件(教師法第14條),即具有實質正義。反之,如其理由與該法的規定條件不符,即不具實質正義。
3. 法令未明定者。則以學理或道理來判斷之。如教育行政的目的為何,法令並未有所規定;但就學理或道理來講,其目的應在提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因此任何教育行政決定或行為的結果,如能提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即具有實質正義;反之,如不能提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即不具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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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237
所以根本沒有決定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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