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送達,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幾日發生效力?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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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061), C(257), D(22), E(0) #211180
統計: A(103), B(1061), C(257), D(22), E(0) #211180
詳解 (共 5 筆)
#197139
記憶:
民→20.60.翌
刑→30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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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674
基本20日,國外60日,同一人再送達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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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22303
民訴
| 第 152 條 |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 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 翌日起,發生效力。 |
行訴
| 第 82 條 |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 ,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 翌日起發生效力。 |
刑訴
| 第 60 條 |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 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 ,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
21
0
#853058
寄存送達 10 生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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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400
(A)十日(X)
(B)二十日(O)
(C)三十日(X)
(D)四十日(X)
民事訴訟法 第 152 條 (公示送達生效之起始日)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B)二十日(O)
(C)三十日(X)
(D)四十日(X)
民事訴訟法 第 152 條 (公示送達生效之起始日)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 60 條 (公示送達-程式及生效期日)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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