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如未以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不適格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對於他造之行為,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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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382), C(233), D(130), E(0) #211171
統計: A(88), B(1382), C(233), D(130), E(0) #211171
詳解 (共 9 筆)
#700203
| 第 56 條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
14
0
#321951
有利及於全體
9
0
#606404
這是考56條喔~不是55條
7
0
#844268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有利及,不利不及 (全體)他造對之 及
一人有當然.裁定停止原因 及
4
0
#844264
有利及,不利不及 全體
他造對之 及
一人當
2
0
#844269
固有一同起訴
必要標的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