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期日、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宣示判決期日,不必通知訴訟當事人
(B)遲誤不變期間或非不變期間,均於期間屆滿時發生裁判確定之效果
(C)期間之計算,依刑法之規定
(D)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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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07), C(63), D(1376), E(0) #211177

詳解 (共 10 筆)

#436335

(A)§156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

(B)§160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163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C)§161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D)§164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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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05
民訴法第 77-19 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民訴法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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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100
(A)宣示判決期日,不必通知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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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510
(B)遲誤不變期間或非不變期間,均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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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79

看不懂上面的解答? 怎跟題目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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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81

C 期間之計算 依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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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830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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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0
是否可以加上選項,完全無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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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839


b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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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481
原本題目: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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