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今送達後,逾幾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A)五日
(B)十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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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66), C(1919), D(165), E(0) #211181

詳解 (共 1 筆)

#425806

第 518 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第 15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
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
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 524 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
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
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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