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合意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針對任何訴訟案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B)當事人對於是否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發生爭執時,得請求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
(C)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當事人仍得合意定管轄法院
(D)小額案件之當事人若兩造皆為商人時,得於契約中合意定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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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01), C(99), D(1882), E(0) #211190

詳解 (共 9 筆)

#436354

§24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以文書證之,只要提出書證已足,毋須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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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104
§436-9 (D選項的條文根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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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40

B=1F解

§24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以文書證之,只要提出書證已足,毋須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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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32
第 28 條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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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573
最佳解有一點點要修改的地方:依民訴24條,是「應」以文書證之…,即合意管轄的證明方式只能用文書,而不能以文書以外的方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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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5286
(A)當事人得針對任何訴訟案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X;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而非任何訴訟案件)
(B)當事人對於是否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發生爭執時,得請求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X;僅應以文書證之,而非證人到庭作證)
(C)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當事人仍得合意定管轄法院(X;僅以第一審為限,而第二審不得合意管轄)
(D)小額案件之當事人若兩造皆為商人時,得於契約中合意定第一審之管轄法院(O)

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8 條 (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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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48
感謝!!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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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402
B是哪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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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5955

請問C選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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