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被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原告之聲請,命其提供
(B)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C)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有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之效力
(D)受擔保利益人就供擔保之提存物,有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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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7), B(333), C(245), D(128), E(0) #211198

詳解 (共 6 筆)

#190793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之聲請,命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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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036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 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 同。 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 ,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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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97
第 110 條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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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875

(A)被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原告之聲請,命其提供(X;被告向法院聲請,要求原告提供擔保訴訟費用)
(B)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O)
(C)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有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之效力(O)
(D)受擔保利益人就供擔保之提存物,有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O)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
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
 
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被告就前條之提存物,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前條具保證書人,於原告不履行其所負義務時,有就保證金額履行之責任。法院得因被告之聲請,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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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835
原告、被告傻傻分不清楚~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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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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