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第三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律師之報酬不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B)因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應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C)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但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該判決
(D)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所有事實皆不得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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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269), C(1656), D(106), E(0) #211196
統計: A(87), B(269), C(1656), D(106), E(0) #211196
詳解 (共 10 筆)
#43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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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603
比較B的選項。這題答案D
下列民事訴訟要件之欠缺,何者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A)原告無訴訟能力
(B)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C)原告未繳裁判費
(D)訴訟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
(A)原告無訴訟能力
(B)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C)原告未繳裁判費
(D)訴訟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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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508
( A) 第 466-3 條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 B) 覺得應該是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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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833
| 第 477-1 條 | 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 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
| 第 469 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
| 第 477-2 條 | 第三審法院就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上訴,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 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 |
| 第 466-4 條 |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 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
| 第 478 條 |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 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 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 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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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5890
(B)因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應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1.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當然為違背法令的條件。
2.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77-1條(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的反向解釋得廢棄之。
3.最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78條(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故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才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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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837
| 第 476 條 |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 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 院亦得斟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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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36
§ 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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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845
請問B選項 怎麼改才對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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