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上訴之合法要件?
(A)上訴遵守法定不變期間
(B)上訴繳納裁判費
(C)提出上訴理由書
(D)上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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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82), C(728), D(196), E(0) #211175

詳解 (共 9 筆)

#1280280
上訴第二審不得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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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53

C在§442條第三項

ㄧ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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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16

可以參考民訴第441條跟444-1  就可得出未提上訴理由 僅產生失權效 不是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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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17

 

441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444-1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447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如上三法條結論----> 沒提出上訴理由書,仍得上訴,只是法官判決時----->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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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028
上訴利益規定在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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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686
為什麼(C)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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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139
三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不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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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358
一審上訴第二審可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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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00
還是不懂,有人可以簡單解說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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