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債權人為債務承認之表示,其效力如何?
(A)時效中斷
(B)時效不完成
(C)拋棄時效利益
(D)承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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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2), C(256), D(38), E(0) #221148

詳解 (共 2 筆)

#899215
引用http://www.rclaw.com.tw/rcpropaganda_S/DisquisitionExquisite/20110802/#b05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868號判例
  再者,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5]。此際應類推適用關於中斷時效之規定,重新進行一新的時效(民法第137條第1項)[6]

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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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633

見鬼了

時效完成了 

後來承認 會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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