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租 A 地給乙種植果樹,其後發現租賃契約不成立:
(A)甲得依侵權行為請求返還土地
(B)乙得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返還果樹
(C)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土地
(D)乙取得果樹所有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5), B(165), C(1027), D(58), E(0) #221152
統計: A(265), B(165), C(1027), D(58), E(0) #221152
詳解 (共 4 筆)
#622317
適用民法179至183無因管理,此處屬於嗣後無法律原因受利益,故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侵權行為需要故意或過失行為,此處乙並無故意過失之行為,故以無因管理請求返還土地。
22
0
#746210
私以為契約成立方有債務不履行可言,題目既言契約不成立,自然適用不當得利。
11
0
#4340339
(C)甲 得 依不當得利 請求 返還 土地→(o)
→依民法#179前段,
因 無 法律上之原因(租賃契約 不成立),
致 甲 受損害(使 甲 有 不能 使用 A地),
乙 應 返還 其利益(返還 A地)
(A)甲 得 依侵權行為 請求 返還 土地→(x)
依不當得利
(B)乙 得 依債務不履行 請求 返還 果樹→(x)
依不當得利 果樹之利益
∵ 果樹=甲的,so 乙 只能 依不當得利 請求 返還 果樹之利益
(D)乙 取得 果樹所有權→(x)
甲(依民法#811:不動產所有人 取得 動產所有權)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