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之規定,非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對於不動產買賣之事務:
(A)得自行為之
(C)不得為之
(B)須有口頭之授權,方得為之
(D)須有書面授權,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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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50), C(66), D(1471), E(0) #221151
統計: A(71), B(150), C(66), D(1471), E(0) #221151
詳解 (共 2 筆)
#337504
民法§554(經理人之經理權-管理權)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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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06
房仲經理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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