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如在最後登載報紙之日尚未經過30日,則尚未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段期間稱之為:
(A)失權期間
(B)訓示期間
(C)效力存續期間
(D)效力停止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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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425), C(473), D(1108), E(0) #220069

詳解 (共 4 筆)

#665650
即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於條件不成就時不發生效力之情形。實務判解即謂,法律行為之附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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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736
公示送達如在最後登載報紙之日尚未經過30日,則尚未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段期間稱之為:效力停止期間

即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之情形。   實務   判解即謂,[法律行為  之   附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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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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