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繼1995 年釋字第382 號解釋後,於2011 年再度作成涉及學生權利救濟事項的釋字第684 號解釋;兩者相較,釋字第684 號解釋的突破性意旨為何?
(A)突破特別權力關係使學生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B)突破高等教育範圍使中小學學生亦得進行權利救濟
(C)突破標的限制使大學生針對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提起行政爭訟
(D)突破爭訟受理機關權衡空間使其得就個案進行教育專業上之實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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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1), B(575), C(2079), D(550), E(0) #210371
統計: A(571), B(575), C(2079), D(550), E(0) #210371
詳解 (共 4 筆)
#270499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8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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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0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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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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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大
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
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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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440
考到大學的部分,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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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59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解 釋 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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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097
100 年 1 月,釋字第 684 號解釋公布,宣示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
處分,權利受侵害的學生也可以提起行政爭訟。釋字第 684 號公布後,有人認
為這是大法官們在建國百年對學生權利保障的最大禮物,但也有大學師長認為
莫名其妙,造成學校綁手綁腳。究竟我們要如何看待釋字第 684 號解釋,本文
以下即作簡略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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