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所建立的「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必須由哪三種行政機構互相協調與統合?
(A)教育、衛生與社政
(B)教育、衛生與環保
(C)教育、社政與醫學中心
(D)教育、戶政與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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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2), B(6), C(177), D(349), E(0) #99552
統計: A(962), B(6), C(177), D(349), E(0) #99552
詳解 (共 4 筆)
#181736
教育、衛生與社政(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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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020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第 2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
學生。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
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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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447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
第 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每年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後,應建立及運用各階段特殊教育通報系統,並與衛生、社政主管機關所建立之通報系統互相協
調妥善結合。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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