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別情形尤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當事人得申請為何種之管轄?
(A)指定管轄
(B)移轉管轄
(C)競合管轄
(D)牽連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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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1900), C(35), D(16), E(0) #281631

詳解 (共 10 筆)

#898173
民訴(指定管轄) 
1.不公。
2.境界不明。

刑訴(指定管轄)
1.管轄爭議。
2.有管轄權=>無管轄權,無他院管轄。
3.境界不明。

刑訴(移轉管轄)
1. 不能行使審判權。
2.不公。

境界不明都是指定管轄
不公(民訴=指定)(刑訴=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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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41

民訴的指定管轄
民訴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
求,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刑訴的指定管轄
刑訴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刑訴的移轉管轄
刑訴   10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603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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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9806

民脂民膏一>民訴祇有指定管轄而無移轉管轄。

刑訴的移轉管轄一>本有管轄權法院因故移轉他院(不能、不公)。

刑訴的指定管轄一>因故找不到有管轄權法院,祇好指定某院(境界不明、數院爭議、原有權院被判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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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32
為什麼是(B)呢?
不是依"當事人"申請的嗎?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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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21

11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這條說的"指定"與"移輚",是指第9條與第10條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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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772
不小心記成民訴法條了好無言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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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30
樓上那是民訴的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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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92
第11條~~由當事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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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2870

( 如果某一案件在某一地方的法院審判會造成民眾包圍和暴動 ) 去別的地方安全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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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47
應該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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