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別情形尤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當事人得申請為何種之管轄?
(A)指定管轄
(B)移轉管轄
(C)競合管轄
(D)牽連管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5), B(1900), C(35), D(16), E(0) #281631
統計: A(685), B(1900), C(35), D(16), E(0) #281631
詳解 (共 10 筆)
#898173
民訴(指定管轄)
1.不公。
2.境界不明。
刑訴(指定管轄)
1.管轄爭議。
2.有管轄權=>無管轄權,無他院管轄。
3.境界不明。
刑訴(移轉管轄)
1. 不能行使審判權。
2.不公。
境界不明都是指定管轄
不公(民訴=指定)(刑訴=移轉)
58
2
#428241
民訴的指定管轄
民訴第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刑訴的指定管轄
刑訴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刑訴的移轉管轄
刑訴第 10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60301805
40
2
#3029806
民脂民膏一>民訴祇有指定管轄而無移轉管轄。
刑訴的移轉管轄一>本有管轄權法院因故移轉他院(不能、不公)。
刑訴的指定管轄一>因故找不到有管轄權法院,祇好指定某院(境界不明、數院爭議、原有權院被判無權)
10
0
#314832
為什麼是(B)呢?
不是依"當事人"申請的嗎?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8
0
#322621
第 11 條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這條說的"指定"與"移輚",是指第9條與第10條的嗎?
5
0
#835772
不小心記成民訴法條了好無言XD
5
1
#322230
樓上那是民訴的指定管轄
4
1
#322592
第11條~~由當事人聲請
3
0
#3192870
( 如果某一案件在某一地方的法院審判會造成民眾包圍和暴動 ) 去別的地方安全一點
3
0
#322647
應該是喔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