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教育經費保障之規定為:
(A)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
(B)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不低於總預算之21.5%
(C)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總預算15%,在地方不得少於總預算35%
(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國民生產毛額(GNP)6%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1), B(44), C(42), D(10), E(0) #186864

詳解 (共 4 筆)

#1281299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
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百分之二十三

2
0
#1025568
原本題目:我國對教育經費保障之規定為: ...
(共 3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1023336
已改22.5%
0
0
#351370
已改22.5%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