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98年公告之特殊教育法對於個別化教育計畫的適用年級與對象規定為:
(A)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生
(B)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
(C)高等教育階段以下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生
(D)高等教育階段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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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1236), C(112), D(127), E(0) #394127
統計: A(297), B(1236), C(112), D(127), E(0) #394127
詳解 (共 4 筆)
#800495
特殊教育學生有包含資優生
資優生是IGP 因此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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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928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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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425
特殊教育學生包括身障、資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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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192
特教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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