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院管轄權之規定,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管轄權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區分,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並無優先普通審判籍法院的管轄權
(B)對於自然人所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C)對於公法人亦可提起訴訟,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不可提起民事訴訟,故此等訴訟並無管轄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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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 B(35), C(35), D(2622), E(0) #226538
統計: A(418), B(35), C(35), D(2622), E(0) #226538
詳解 (共 8 筆)
#1112773
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並無優先順序,而是發生競合關係,原告得任意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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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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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610
一.比較出民事訴訟法第10條和第18條的不同:
答:這涉及到專屬管轄兩個很重要的特性,一個是優先性, 另一個是排他性,而這兩個特性都是特別審判籍所沒有的,以民訴第一條普通審判籍和第十八條特別審判籍來說,18條並非當然優先1條而適用(特別審判籍無優先性),而是18條與1條兩者並存適用(特別審判籍無排他性),但第十條專屬管轄則不然,第十條專屬管轄優先第一條第十八條而適用(專屬管轄優先性),且排斥第一條第十八條而專屬適用(專屬管轄之排他性)。
二.補充法條:
民訴法第 2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 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答:這涉及到專屬管轄兩個很重要的特性,一個是優先性, 另一個是排他性,而這兩個特性都是特別審判籍所沒有的,以民訴第一條普通審判籍和第十八條特別審判籍來說,18條並非當然優先1條而適用(特別審判籍無優先性),而是18條與1條兩者並存適用(特別審判籍無排他性),但第十條專屬管轄則不然,第十條專屬管轄優先第一條第十八條而適用(專屬管轄優先性),且排斥第一條第十八條而專屬適用(專屬管轄之排他性)。
二.補充法條:
民訴法第 2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 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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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42
A.專屬管轄才有優先普通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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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538
專屬管轄有2個特性:(1)優先性(2)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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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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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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