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送達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應受送達人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
(B)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C)如將文書送達具保之商店,視為送達於本人
(D)就上開之陳明,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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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14), C(2138), D(270), E(0) #220067
統計: A(86), B(214), C(2138), D(270), E(0) #220067
詳解 (共 7 筆)
#454952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 送達除本人依法委託代受送達人外,須於本人應受送達之住址或事務所行
之,如係送達於具保之商店,未經被告委託代受送達,又未於訴狀中聲明
,自不能以送達被告本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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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703
給3F: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行政法院。但該當事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住在台南市的甲在繫屬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的案件中,指定同住台南市的乙為送達代收人,那麼若甲(或甲之代理人)沒有特別陳明,則將來若上訴到第二審台南高分院,其指定送達之代收人仍然為乙。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住在台南市的甲在繫屬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的案件中,指定同住台南市的乙為送達代收人,那麼若甲(或甲之代理人)沒有特別陳明,則將來若上訴到第二審台南高分院,其指定送達之代收人仍然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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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10
有人跟我一樣覺得這題目很怪嗎= =?
什麼叫做在法院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 (誰會住在法院啦....)
應該是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 吧@@
什麼叫做在法院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 (誰會住在法院啦....)
應該是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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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709
第55條(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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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579
(A)應受送達人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O)
(B)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O)
(C)如將文書送達具保之商店,視為送達於本人(X;不視為)
(D)就上開之陳明,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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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621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行政法院。但該當事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QQ? 把信寄去行政法院也算是送達嗎? 請求高手白話解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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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707
謝謝樓上 終於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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