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於學校系統的治療師,至少需具有幾年工作經驗?
(A)0 年
(B)1年
(C) 2年
(D)3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257), C(92), D(116), E(0) #208434
統計: A(8), B(257), C(92), D(116), E(0) #208434
詳解 (共 4 筆)
#181854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5條
.....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本學系、所畢業後,曾擔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時候,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者
25
0
#4736478
條文更新!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8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規
定如下:
一、進用資格: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或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
任公務人員資格者。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得進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專業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
時後,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進用方式:除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外,應經學校(園)公開甄選,就
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園)檢附
下列各項文件,報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進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教育訓練:除醫師外,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五十四小時以上之職
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
在職訓練。
四、督導考核: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
橘色也是另外一個考點,也請老師們注意唷!
3
0
#3465839
此條文已廢止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