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在契約書中,納入「但買方已充分瞭解本要約書內容,並自願放棄3天之審閱權利者,不在此限。」,此條款之效力:
(A)說清楚講明白,當然有效
(B)自願就不構成違法,有效
(C)本條款效力未定
(D)本條款也是定型化契約條款,因違法而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1), B(147), C(96), D(1918), E(0) #345039

詳解 (共 1 筆)

#340412
倘若消費者自願縮短審閱的時間或是放棄契約審閱權,並在「自願放棄審閱權利」條款後面簽字,過去的司法實務認為這是有效的,消費者事後就不能再主張房屋仲介剝奪契約審閱權利。但最高法院今年有最新見解,認為定型化契約中加註「消費者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之條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條款應屬無效,仍應由企業經營者舉證來證明已提供消費者合理審閱契約之期間。
5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