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修正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B)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期末將百分制分數轉換為等第
(C)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包含學生的出缺席情形、獎懲、公共服務、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D)本準則適用於九十五學年度入學的國民中小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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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1566), C(181), D(1526), E(1) #69176

詳解 (共 10 筆)

#48082

文字遊戲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

而非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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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39

b的答案應該不是在玩文字遊戲吧!

學生成績評量分為

「學習領域」~~他的分數以量化為之,輔以文字描述

「日常生活活~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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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380

第 三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日常生活表        ,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          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          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          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          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          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 八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        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        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        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        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        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        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        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B)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期末將百分制分數轉換為等第 

   (↑不應包含日常生活表現)

 

應改為
(B)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期末將百分制分數轉換為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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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909
學習領域才轉成分數評定

其他日常表現以事例紀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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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80

出題者應該是去看了超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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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939
名  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準則 101.05.07  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
施行。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 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 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 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 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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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89
很常出現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九 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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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224

看到頭都暈了 還是不懂這題想考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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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936
名  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準則 101.05.07  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
施行。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 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 ,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 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 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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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929
學習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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