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學生上課不守秩序,罰站時仍然繼續干擾上課,教師多次制止無效後,強拉該生,大聲責罵,並掌摑該生,造成該生臉龐紅腫,眼鏡破裂,家長提出告訴,該教師應負哪些法律責任?(a)普通傷害罪(b)公然侮辱罪(c)毀損器物罪(d)妨害自由罪
(A)abc
(B)acd
(C)bcd
(D)abcd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6), B(22), C(9), D(176), E(0) #69182
統計: A(426), B(22), C(9), D(176), E(0) #69182
詳解 (共 1 筆)
#1363132
刑法
妨害自由包含奴役他人、強迫他人猥褻、性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安全、入侵入宅、違法搜索等。
妨害自由包含奴役他人、強迫他人猥褻、性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安全、入侵入宅、違法搜索等。
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d)強拉應該還不到剝奪行動自由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16.html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16.html
3
0